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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6-08-18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发挥新媒体在展现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提升管理水平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主动占领新媒体舆论宣传阵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包括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包括以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外文及其缩写)或学院校徽、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三条  院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新媒体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院提倡各部门、分院和学团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新媒体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学院禁止任何个人以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由此对学院造成的声誉和财产损失,学院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组织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账号责任人、管理员或维护方式等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通运行的新媒体账号,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七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院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撰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党委组织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注册网站关闭其帐号。

  第八条  学院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组织宣传部。组织宣传部负责学院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团委、学生处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全院新媒体建设的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院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  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十条  院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院内各级官方新媒体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以学院、学院各二级单位或学团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院内各级官方新媒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五条  院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组织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院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组织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等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新媒体协同联动。学院将根据情况将登记在册的新媒体纳入学院新媒体工作圈,给予推广宣传、实名认证和技术支持。各级各类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评论学院官方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要充分利用“互粉”,形成院内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协同协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院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党委组织宣传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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