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的管理,规范我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以及挂靠本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在校园网上举办的类似活动。
第三条 报告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学院学术和文化发展,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四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地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点错误的;
(二)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四)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违背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它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报告会,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举办报告会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主办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把好第一道关,严格遵守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报”制,院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具体如下:
(一)举办报告会应由主办单位原则上提前七天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经主办单位党组织审查、审批单位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未经批准的报告会,不得举办。
(二)以人文社科和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报告会,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专业类的各类学术性报告会,报相应的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由学生社团组织和举办的以人文社科和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之外的各类报告会,报该组织的学院主管部门(学工部、团委等)审批;在校园网上举办的各类讲座,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主办单位审查、审批单位审批、主管院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四)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查、审批单位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五)由各学生团体组织和举办的各类报告会,需填写审批表,经该组织的学院主管部门(学工部、团委等)审查、审批单位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六)邀请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报告人的,应先严格按照外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按上述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各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安排专人全程参与报告会并做好过程监督。在过程中,如发现报告内容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制止,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九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校外新闻单位需作宣传报道的,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并经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十条 举办报告会,主办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审批单位不负责任、不严格把关,导致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的,将严格问责追责,视情节轻重,由学院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